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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其中人工膝关节按17000元标准控制。
  (四)增加单病种支付病种,降低参保人员及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比例。
  1、将胸、腰椎骨折(I度压缩骨折及单纯附件骨折除外)、肱骨干骨折、骨盆骨折(按Tile分类,稳定型除外)、股骨干骨折纳入单病种支付范围。
  2、单病种支付的医疗费用,三、二、一级定点医院分别承担13%、11%、9%。
  3、参保人员住院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比例下调为:三级医院23%;二级医院21%;一级医院18%。
  (五)降低参保患者转院个人先自付比例。
  参保患者转院个人先自付医疗费用的12%。
  (六)提高部分高新技术治疗项目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部分高新技术治疗项目(介入、射频消融)其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5000(含5000)元以下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5000-10000(含100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10000元以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
  (七)增加异地安置人员按单病种支付的病种、降低个人先自付比例,提高异地安置人员普通疾病的定额标准。
  1、将胸、腰椎骨折(I度压缩骨折及单纯附件骨折除外)、肱骨干骨折、骨盆骨折(按Tile分类,稳定型除外)、股骨干骨折纳入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单病种结算范围,同时将个人先自付的比例下调到20%。
  2、异地安置人员普通疾病的定额标准提高为: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第一次3870元、第二次3750元、第三次及以上3630元;二级定点医院住院第一次2530元、第二次241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2290元;一级定点医院(含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第一次1400元、第二次133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1260元。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第一次910元、第二次790元,第三次670元。
  (八)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额度。
  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调整为3.5万元。
  二、《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调整和补充
  (一)取消最低缴费标准。
  (二)取消参保人员补费期间不作为连续缴费年限的规定。
  (三)调整缴费基数标准。
  新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征缴以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三、《咸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调整和补充
  (一)提高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
  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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