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确定为危库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产,启动闭库程序,限期完成闭库工作。
对确定为险库的尾矿库,要立即停产,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治理措施,限期消除隐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确定为病库的尾矿库,要严格按照正常库的安全标准进行治理,制订隐患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期限,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治理。
对未确定安全度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尽快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确定尾矿库安全度,并按照上述要求对危、险、病库进行治理。
对超量排放储存尾矿、私堆乱建以及违规加高坝体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吊销相关证照,落实取缔关闭措施。
对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尾矿库,责令立即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对库区下游、周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建筑物、居民区,由县区政府尽快组织实施搬迁。若搬迁确有难度,必须责成企业闭库或另建新的尾矿库。
对无设计或擅自改变设计、不按设计排尾筑坝、超能力排放尾矿、尾矿库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必须立即停产,采取措施整改治理,尽快消除隐患。对将尾矿澄清水再次返回尾矿库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从严处罚。
对排洪斜槽、排洪涵洞使用浆砌石结构和盖板强度不符合要求以及排渗设施不完善、坝面出现渗水、沼泽化现象的,必须制订整治方案,对排洪、排渗系统进行改造。四等以上尾矿库必须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整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订方案,落实责任。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尾矿库隐患整改治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确保整改治理工作有序推进,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二)落实资金,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企业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认真加以整改;对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区政府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限期整改治理。尾矿库隐患整治时限要求原则不超过2008年12月底,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提请政府依法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