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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8〕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商洛市公安局关于
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商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进程,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为目标,通过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取消户口迁移中计划指标的限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的户籍管理政策,创造宽松有序的户籍环境。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户口管理政策,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内容

  1、从现在起到2009年底,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取消现行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及其他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即一元化管理,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组织各职能部门迅速开展工作。

  2、简化迁移审批程序,放宽迁移条件。按照“便民、精简、高效”的原则,取消不必要的审批限制,减少审批环节和迁移手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

  3、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的户口迁移政策。凡在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产权且达到一定标准住房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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