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凡来我市工作的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门人才和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落户。我市中级以上的科技人才自愿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5、积极吸纳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来我市工作。凡在我市就业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也可以迁回原籍。对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择业。其人事关系由市或县区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
6、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凡在市城区连续暂住三年或者累计五年以上人员以及被城区企业单位招用两年以上并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7、放宽对直系亲属投靠入户的限制。凡有常住户口的公民,不受婚龄、年龄的限制,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在其户口所在地落户。
8、新生婴儿(包括超生、非婚生)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对非计划内生育的婴儿,派出所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后,应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9、改革普通高校、普通中等院校和技术专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凡考取我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中等专业以上学校的学生,入学时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学生毕业后,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学历证书、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家在农村的学生毕业后,自愿回原籍的,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10、积极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应准予落户;不符合政策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公民长期外出或农村妇女出嫁户口被注销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其它无户口人员,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应准予落户。
三、办理程序
凡符合落户条件的,由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房产证、资格证书、毕业证、出生医学证明、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居村委会证明等),跨县区的户口迁移,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准迁手续;本县区内的户口迁移直接到居住地户口登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