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强化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工业节能降耗信息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各种经济类型的专业化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培养和充实节能技术人才队伍,研究制订财政资金扶持、市场准入等方面一系列鼓励优惠政策。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工业节能降耗经济、技术、设备、管理和政策等方面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作用,加强对重点节能降耗行业、企业及产品的跟踪指导,积极开展技术推广交流活动。
8、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县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工业节能降耗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落实到重点耗能产品和企业生产的每个环节。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节能降耗责任和实际效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纳入企业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实行节约降耗有奖,浪费超耗受罚。建立能耗公报制度,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相关消耗作为约束性指标,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作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9、实施分级考核。各工业行业按照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和指标构成,并与省统计局公布的能耗指标相衔接,制订行业节能降耗考核指标和标准。市、县区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市、县区工业企业考核,结果报同级政府审定。中省驻商企业由省级工业各行业组织实施考核。
10、严格奖惩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对节能降耗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节能降耗措施不力,限期内未能达到节能降耗目标的县区和行业,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限期内未能达到节能降耗目标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同时,把企业节能降耗的成效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项目支持等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以规范对企业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激励和约束。
11、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重点用能(水)和购进原材料行业、企业及产品能源(水)利用报告和审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由市工业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中检查,同时把企业节能降耗基础制度建设情况作为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加强能源计量、统计、考核等基础管理工作,推行单位产品能(水)耗限(定)额管理制度,对未达到能耗限额的产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深入开展。
12、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县区政府、各工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节能宣传周等活动,积极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国家和省上工业节能降耗、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各县区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着力抓好对企业负责人、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强化节能意识,努力提高节能降耗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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