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考核按分项内容实行百分制,由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关考评标准,并组织评比奖励。
第七条 治超工作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目标、组织领导、责任落实三部分。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辖区内车辆平均超限超载率、吨位超限超载率、专项整治工作和环境保障;组织领导主要考核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制度建设、工作部署;责任落实主要考核执法管理、宣传监督、经费落实。
第八条 市直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交通部门:
⒈负责路面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⒉负责货物集散地源头派驻、巡查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⒊负责治超检测站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⒋负责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为源头监管、处罚提供依据;
⒌协同工商、公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和拆解工作;
⒍负责整顿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运输行为,调整和优化运力结构;
⒎协同发展改革部门、公安部门继续对“大吨小标”车辆进行更正;
⒏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健全治超机构,加强工作力量。
(二)公安部门:
⒈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⒉配合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协助治超人员维护好设施安全;
⒊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⒋依法查处强行闯站、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阻碍治超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⒌负责对“大吨小标”车辆进行恢复吨位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
⒈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⒉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保管、停车管理、公路赔(补)偿费等收费标准。
(四)工商部门:
⒈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