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联合公安、交通部门对非法改装车辆严重或反弹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⒊配合公安、交通、国土资源、质监部门整顿矿产品、沙石料等物资装载经营场所,取缔非法经营。
(五)质监部门:
⒈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⒉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
⒊监督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⒋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六)安监部门:
⒈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
⒉选择并公布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⒊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相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对治超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八)宣传部门:
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导;
⒉全面参与部署全市治超宣传工作,会同市治超办制定年度治超宣传方案,营造治超工作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九)监察机关(纠风部门):
⒈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⒉负责查处干扰破坏治超工作的行业不正之风,及时处理治超工作中的公路“三乱”案件。
(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工商、公安、交通、质监部门,清理整顿公路沿线违法占地堆放煤炭、矿产品、砂石的厂(场)点;
(十一)财政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制定治超经费管理制度,理顺治超经费资金渠道,保障长效治理。
第九条 行业考评由市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治超职责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在本系统内自行组织评比和奖励。
第三章 奖惩
第十条 在年度综合考核中,对工作成绩突出、完成任务较好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由市治超领导小组给予通报表彰。对治超工作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向市治超领导小组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