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0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商洛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商洛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本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商洛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分为突出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奖突出贡献奖是我市科学技术最高奖项,其授予从严审批,可以空缺。
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修养,活跃在科研、生产前沿,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并且在科技活动中取得重要技术突破,引起该行业、该领域技术的重大进展,为本市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自然人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