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技术,以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八条 申报市科技奖的程序与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规定,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过的成果。
(二)申报项目需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性能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或经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评审验收,方可申报。
(三)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经县(区)科技局或市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奖励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并由主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四)凡申报的项目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五)申报项目经市奖励办形式审查后,在有关媒体公示,征求异议,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交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省驻商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推荐单位应填写规范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资料与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已获得省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被推荐为市科技奖候选人和项目。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