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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二)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三)审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四)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技奖评审工作。

  评审人员是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涉及项目的,应当回避。

  市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评审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向市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市奖励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市奖励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由市奖励办公室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技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15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异议处理,异议应当自提出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处理意见报市奖励委员会,并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期限内未处理完毕的,下年度重新推荐。

  第十八条 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及异议处理意见做出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若市奖励委员会审议结果公示期内无异议,则其审议结果视为决议,直接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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