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收集、汇总、通报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及有关部门公布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
(5)定期制作专项整治工作简报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
(6)汇总第一阶段工作情况,上报州人民政府及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7)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以“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二)清理整顿阶段主要任务及措施(2009年1月21日-3月2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源头环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实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组织对饲料源头环节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在饲料源头环节中违法添加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
(2)规范饲料源头环节中添加剂的使用,清理未列入饲料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饲料添加物品种。
生产环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
流通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经营销售违法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2)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剂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建立规范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台帐,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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