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上报2009年经济薄弱地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房屋建设和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
(苏卫办规财〔2009〕1号)
各有关市、县(市)卫生局:
扶持经济薄弱地区80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所乡镇卫生院进行房屋建设和改造,是省政府2009年度改善民生的十件实事之一。为切实将好事办好,按期保质完成建设任务,现就编报2009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要求
㈠机构设置符合规划要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应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建设规划、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要求。项目单位应是政府举办的、建制镇(乡、街道)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㈡项目建设符合省定建设标准。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按照填平补齐、实用、够用的原则,对未达标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用房进行建设和改造。
㈢项目实施符合基建管理规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和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项目建设等。各地在申报项目计划之前,要协调完成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批事宜。
二、计划申报
2009年,是省扶持经济薄弱地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进行房屋建设和改造工作的第三年,也是该项目实施的最后一年。请各有关市、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根据本地卫生发展规划,对照省定建设标准(详见附件2),认真组织申报本辖区2009年度省扶持经济薄弱地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计划(已完成建设与改造以及不符合当地卫生发展规划要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不得申报,2007、2008年度已获省扶持的项目单位不再申报)。
项目申报材料:
㈠2009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房屋建设和改造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1);
㈡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
请各市卫生局根据本通知及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设和改造工作的通知》(苏卫规财[2008]17号、苏财社[2008]24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汇总后于2009年3月30日之前报(送)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 wanggh@jswst.gov.cn(联系人:王国和,电话:025-83620615)。
附件:
1、2009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房屋建设和改造项目申报表
2、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房屋建设和改造项目考核表
3、经济薄弱地区基层卫生机构房屋建设和改造项目实施县(市、区)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2009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房屋建设和改造项目申报表
| 填报单位: 市卫生局、财政局(盖章)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单 位 名 称 | 所在
乡镇
(街道) | 乡镇(街道)
人口数
(万人) | 单位基本情况 | 建设性质 | 项目名称 | 规划建设规模 | 建设资金 | 立项批准文号 | 立项批准日期 |
单位类别 | 单位性质 | 现有职工人数
(人) | 现有业务用房面积
(平方米) | 其中:危房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