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规范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的通知

  (一)强化管理,稳步推进。低产低效林改造的范围,限于我区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确定的商品林区和一般公益林区。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各县(市、特区)要由林业部门牵头,会同国土、农业、水利、农办、发改等相关部门,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结合本地生态建设和茶叶、油茶、中药材等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低产低效林改造总体规划,明确具体改造的区域、规模和目标任务。各县(市、特区)低产低效林改造总体规划必须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地区林业局审核后,由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低产低效林改造的实施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由具有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作业设计,在非工程造林地上实施的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其施工作业设计经各县(市、特区)林业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工程造林地上实施的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其施工作业设计经原工程造林作业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尊重群众意愿,依法维护林权所有者权益。凡规划用于低产低效林改造的林地,属集体经营的林地,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主决策同意;分包到户的林地,须经承包人同意。集体林地的改造,其内部成员优先享有经营权;国有林地的改造,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其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组织改造,也可通过林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明确改造经营主体后进行改造。对于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林地,应当明晰权属、核发林权证后方可纳入改造范围。各县(市、特区)林业局要认真做好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林木采伐管理。低产低效林改造确需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每年的林木采伐指标,必须优先用于低产低效林改造。各县(市、特区)要按照低产低效林改造规划和年度施工作业设计,合理安排林木采伐指标,确保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造成效。低产低效林改造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确保成效。地、县(市、特区)林业局作为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的管理机构,要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验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低产低效林改造的实施单位和个人,要科学选择改造方式,合理确定林种、树种,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要加强执法监督,坚决防止借低产低效林改造之机,改变林地性质、乱砍滥伐,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