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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
(苏卫社妇〔2009〕2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为依法加强全省孕产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管理,提高保健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儿童保健手册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全省孕产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统一使用“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江苏省儿童保健手册”。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地区,保健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应与手册相一致,不得减少内容;因管理工作需要增加内容的,须报省卫生厅备案。

  二、“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江苏省儿童保健手册”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并按计划免费提供给各地使用。各市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免费向各医疗保健机构发放两种保健手册。

  三、为充分体现妇幼保健服务的公益性质,自发文之日起,“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江苏省儿童保健手册”参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08〕96号、苏价费〔2008〕392号)精神,一律免费向广大孕产妇和婴幼儿发放,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工本费。

  四、孕产妇首次建立保健手册、孕早期保健服务以及产后访视服务由居住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承担;孕中、晚期保健服务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院除外)不得为孕产妇提供首次建卡服务。

  五、7岁以下儿童建立保健手册一般应由各接产医疗保健机构在其出院前完成;居住地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负责后续的保健服务管理,直至年满7周岁或转出本辖区。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规范保健手册使用管理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强化监督检查,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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