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情况;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2.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加强公共聚集地安全防范情况;
3.煤矿、非煤矿山等重点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节后复工复产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和验收情况。
(二)检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各级政府组织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排除工作,并写出自查报告备查。各县(市、特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本部门监管重点,随机抽取不少于80%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其中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烟花爆竹生产、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企业和站场抽查面必须达到100%;地区各部门对本单位检查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抽查面不小于40%,其中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烟花爆竹生产、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企业和站场抽查面必须达到80%。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特区)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并迅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逐级落实安全大检查中各环节的责任,并在经费、人员、车辆上予以保证,促使安全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一线,认真开展检查。
(二)突出重点,严格检查。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行业(领域)和单位要实施重点检查,尤其要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新开工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关;要严格细致,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一是切实加强源头监管。各个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严禁不顾安全生产条件和违反程序办理审批。二是加强动态监管、严格行政执法。要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做到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跟踪落实到位,确保隐患得以及时排除;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在依法实施经济处罚的同时,及时责令停产整顿,直至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对不按要求开展安全检查或工作走过场、搞形式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