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对基层上报数据进行常规质控 0 否, 1 是。
机构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填 报 人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填 表 说 明
1. 填报范围:全省范围内省、市、县(区、市)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包括妇幼保健院、所、中心以及CDC下属的妇幼保健机构)。
2.机构隶属关系(表一:1.3):“隶属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直接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的妇幼保健机构。
3.机构所有制形式(表一:1.4):部分全额/部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指政府对机构内部专职保健工作人员实行全额拨款,而对临床人员实行差额拨款。
当妇幼保健机构与其它医疗机构合作时,表中涉及的数据仅统计原妇幼保健机构的情况;如为合资举办则填写全部机构的情况。
4.机构级别(表一:1.5):妇幼保健机构开设床位、但未被认定为二级妇幼保健院的统计为妇幼保健所。
5.核定床位(表一:2.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核准的床位数;如有变动,则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重新变更后的数据为准。
6.实际开放床位(表一:2.2):可能大于核定床位数。指年底固定实际开放床位数,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超过半年的加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母婴同室小孩的床位)、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儿科的NICU、PICU均计入儿科,妇产科的MICU计入妇产科。
7.职工总数(表一:3.1):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各类聘任人员及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
8.离退休人员(表一:3.1):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内退人员。
9.卫生技术人员(表一:3.1.1):包括执业医师及助理执业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士)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
10.专职保健人员(表一:3.1.1.3):指专职从事群体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生殖健康、青春期保健、口腔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11.其它技术人员(表一:3.1.2):指从事医疗器械修理、卫生宣传、科研、教学等技术工作的非卫生专业人员。
12.管理人员(表一:3.1.3):指机构党政领导、职能科室工作人员。
13.工勤人员(表一:3.1.4):职工总数中除去卫生技术人员、其它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护理员、药剂员、检验员、收费员、挂号员等都记入工勤人员。
14.兼职保健人员(表一:3.6):指本单位临床或医技科室兼职从事保健工作的人员,如无则填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