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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三)劳动保障部门

  1、协助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进城务工生活无着的求助人员返乡工作;

  2、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长流)人员寻找就业机会;

  3、对16周岁以上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培训机会,并协助安排就业。

  (十四)共青团和妇联组织

  1、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的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

  2、在有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社区工作站,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志愿者“一帮一”、“多助一”和“代理妈妈”等活动,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的安置工作;

  3、在有条件的救助管理站内设立妇女庇护所,帮助因家庭变故或家庭暴力导致生活无着的流浪妇女提供物质、精神和法律援助。

  二、齐抓共管,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城管、司法、交通、铁路、教育、法制、残联、民宗、劳动和社会保障、团委、妇联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区和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宾馆等区域,以及繁华街道、交通要道、风景旅游区等重要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公安、城管、民政等执法部门在上述场所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要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办理文字接交手续;发现身患中的危重病、传染病、精神病的流浪乞讨人员,任何单位都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内直接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

  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法》的要求,并参照本意见组织开展好本区域内的救助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特区)党政机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对在本辖区内遇到的流浪乞讨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或引导其前往所属辖区内的救助管理站(室)求助。

  三、完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及设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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