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地区救助管理站和各县、特区救助管理站。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做到有人员编制、有工作经费、有办公场地和设施。有条件的社区应建立社区救助点,负责对社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相关政策的宣传、劝导和护送等工作。
(二)加强救助工作的引导和宣传,在城区各汽车站、火车站、繁华路段、交通要道出入路口等显要位置设置救助管理机构导向牌,方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公益性救助工作,协助政府各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三)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协调配合”的原则,以县(市、特区)为主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不得将流浪乞讨人员推往行政区域边界弃之不管。
(四)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参加的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四、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
民政部等l9个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和分类管理。
(二)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实施保护性救助,将其送往民政部门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三)地区本级和各县(市、特区)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履行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条件要优于成年人,生活场所应与成年人分开,有条件的地方应单独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残联和妇联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安置工作。
(五)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要在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文化教育的基础上,加大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力度。教育工作以地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为主,地区公安局、地区教育局、团地委、地区残联、地区妇联共同参与。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技能培训工作,为其返回主流社会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