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卫农卫〔2008〕11号)
各市卫生局: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
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家颁发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江苏省范围内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对于乡村医生人数较少的城市辖区,乡村医生考核可由该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 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