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两方面均达到基本要求的,考核结果定为合格,否则定为不合格。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考核不合格的要在《乡村医生考核表》中考核结果栏中简要记录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不服从管理、变相个体行医的;
(四)发生医疗责任事故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