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各地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考核工作总结等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细则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由省卫生厅统一制样。
第二十五条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未纳入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的执业(助理)医师,参照本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轮乡村医生考核全省统一时间段为2008年-2009年,各地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本轮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 1、乡村医生考核表
2、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
3、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
附件1
乡村医生考核表
乡村医生基本信息
|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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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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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村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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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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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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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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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起始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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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信息
| 考核周期: 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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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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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述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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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述
职
|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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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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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委员会主任: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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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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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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