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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各地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考核工作总结等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细则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由省卫生厅统一制样。

  第二十五条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未纳入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的执业(助理)医师,参照本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轮乡村医生考核全省统一时间段为2008年-2009年,各地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本轮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 1、乡村医生考核表

  2、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

  3、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

  附件1
  乡村医生考核表

乡村医生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号码:

注册村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职称:        学历:       

毕业学校和专业:

执业起始时间:        

考核信息

考核周期:            月至         

考核完成时间:             

                  

                                      

                 签名:

 

                 年  月  日

 

考核结果

                  

              

 

                考核委员会主任:

 

            年  月   日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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