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中医医疗机构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和“青苗培养工程”督查的通知
(苏中医政〔2008〕69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中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三级中医医疗机构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考评细则(试行)》、《江苏省三级中医医疗机构药剂工作规范化管理考评细则(试行)》、《江苏省二级中医医疗机构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考评细则(试行)》、《江苏省二级中医医疗机构药剂工作规范化管理考评细则(试行)》和《“青苗培养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考评细则》和《实施方案》),了解各单位落实《考评细则》和《实施方案》的进展情况,调查研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促进全省中医医疗机构全面协调快速发展,现决定开展中医医疗机构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和“青苗培养工程”督查。请你们认真组织力量对所属中医医疗机构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药剂工作规范化管理和“青苗培养工程”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省直中医医疗单位实行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省中医药局将根据各市、各单位督查和自评情况,适时组织复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