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等监督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
专家咨询组负责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对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
3 信息报告
3.1 信息报告系统及程序
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收集和掌握灾情信息,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相关灾情信息,对伤情和病情开展损害和救援情况评估。所有救灾防病信息都必须及时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伤情、病情、疫情和卫生系统损失情况等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送卡的方式报告。
3.2 地震现场通讯、联络、报告方式
请求相关部门及时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地震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必要时应配备海事卫星电话,以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相关情况。
通告、报警形式要采用国际上通用或者当地约定俗成的形式,既简单又便于记忆和推广。
3.3 应急救援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应急救援人员可利用通讯装置向外求援,若无通讯装置,则可利用每人配备的生存工具箱中能发信号的工具向外发送信号求援。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的分级规定和标准将发生在我省境内的地震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四级。
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其他地区5.0级以上地震、周边地区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5.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下伤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0~4.0级地震,或其他有感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 应急响应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