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准入条件》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准入条件》的通知
(大安监管四【2009】4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按照《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和其它文件的相关要求,我局对申办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形成《大连市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准入条件》,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大连市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准入条件

  一、申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条件要求。

  2.企业应履行风险抵押金手续。

  3.有储存企业的储存场所应有安全验收文件(安全验收与本许可证审查可同时进行)或是已取得同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企业的库房。

  4.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等。

  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各类从业人员应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二、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申办企业应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区(市)县属企业由区(市)县安监局审查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

  1.初审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以下简称《初审意见表》)(附件1)。《初审意见表》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不应有空项。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需提供首页及年检相关页的复印件。

  (3)储存场所或有储存的经营场所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2002年11月15日前建成的,经营单位可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整改复查意见书》等其他消防方面的证件,或由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作出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明确结论。

  (4)储存场所的安全许可文件(安全验收与本许可证审查同时进行的除外),或同类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有储存的同类危化经营企业的危化经营许可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