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及出租方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产权证明文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应提交其他产权证明文件的原件。
(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等。
(8)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流程说明。
(9)经营属于监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应当提交国家或省级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区(市)县属企业经区(市)县、市两级安监部门,市属企业经市安监局初审合格后,可办理正式申请。
2.正式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当使用经营许可专用软件填报,并提交电子文本。申报软件可在省安监局网站(http://www.lnsafety.gov.cn)下载;《申请表》电子版可通过软盘上报,亦可发送到如下信箱dlsafety@163.com,信件名称为:“企业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对于涉及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的经营企业,其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应依据《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要求编制,同时含有经营的相关内容。
(3)初审申请提交的全部材料。
3.现场审查
市属企业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市属乙证)审查意见表》(附件2)上半部分,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进行现场审查。
区(市)县属有储存场所的企业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区市县属乙证)审查意见表》(附件3)上半部分,报区(市)县安监局,经区(市)县安监局审查签字盖章后,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再组织进行现场审查。
区(市)县属无储存场所的企业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区市县属乙证)审查意见表》(附件3)上半部分,报区(市)县安监局,经区(市)县安监局现场审查,签字盖章后,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不再进行现场审查。
4.风险抵押金手续
经现场审查合格或经整改达到安全要求的企业,可履行风险抵押金手续,并将相关证明提交至市和区(市)县两级安监局。其中,只有预核名通知单,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风险抵押金可以只先提交存储风险抵押金的承诺,并由区(市)县安监局签字盖章确认(附件4)。企业待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于3个月内完成风险抵押金存储工作,同时将相关凭证提交至市和区(市)县两级安监局。否则即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
四十二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