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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民生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加强领导和监督指导,推动民生档案管理工作深入发展

  (十六)创建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民生档案工作机制。各级档案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把民生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生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履行收集、保管、移交和提供利用民生档案的义务。

  (十七)不断探索和创新民生档案管理体制。民生档案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在巩固已有成绩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服务民生的新体制、新做法,并及时发现、总结、推广经验,不断拓展工作深度和广度。

  (十八)加强民生档案的法制化建设。要增强依法管理民生档案的意识,把相关单位的民生档案工作纳入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范围,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民生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推动民生档案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附:
  重点民生档案种类(参考)、责任单位

序号

档案名称

责任单位

1

婚姻登记档案、公证档案、独生子女档案、收养档案、土地水面山林承(延)包档案、农民宅基地档案、知青下乡(返城档案)、劳动调配档案、毕业生分配档案、调转录用档案、任免档案、学籍档案、各种介绍信存根、死亡干部档案、职称档案、劳模档案、复员安置档案、退休退职档案、工商登记档案、企业改制档案、伤残鉴定档案、家谱档案、粮食关系档案、破产企业档案

各级国家综合

档案馆

2

婚姻登记档案、社会救助档案、收养档案、地名档案、复转军人安置档案、城乡低保档案

民政局

3

养老保险档案、失业保险档案、生育保险档案、工伤保险档案、就业人员档案、失业人员档案、劳动保障监察档案、劳动仲裁档案、医疗保险档案、企业退休人员档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

毕业生分配档案、职称档案

人事局

5

学籍档案、贫困学生档案

教育局

6

公安业务档案、户籍档案

公安局

7

诉讼档案

法院、检察院

8

公证档案

司法局

9

物价档案

发改委

10

质量监督检查档案

质量技术

监督局

11

环境检测档案

环保局

12

房改资金档案

公积金

管理中心

13

房产档案、土地管理档案

国土房屋局

14

仲裁档案

仲裁委员会

15

行政处罚档案

行政执法局

16

病案档案、防疫档案、卫生监督档案、出生档案、计划免疫档案

卫生局

17

病残儿鉴定档案、独生子女档案

计生委

18

规划档案

规划局

19

安全生产事故档案

安监局

20

职工权益保障档案、劳模档案

总工会

21

城市拆迁档案

土地储备中心

22

个体登记档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档案

工商局

23

税收征管档案

国税局、地税局

24

残疾人康复档案、伤残鉴定档案、残疾人失业登记档案、残疾人信访档案

残联

25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档案、春雷助学档案、特困母亲救助档案、城镇妇女再就业档案、农村妇女技能培训档案、农村留守儿童档案

妇联

26

技能培训档案

技能培训部门

27

司法鉴定档案

司法鉴定机构

28

土地(水面、山林)承包(延包)合同档案、流转合同档案、农村养老保险档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档案、农村宅基地档案、计划生育档案、社区低保档案、社区残疾人档案、社区失业人员档案、居民健康档案

各区市县、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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