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级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行【2008】65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党委政法委,市直各政法部门:
为切实解决司法案件当事人的实际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委、市政府决定建立市级司法救助资金(含已设立的信访稳定资金),并实行市财政专户管理。请各区市县结合实际研究建立该项资金。
为规范大连市市级司法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市级司法救助和信访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市财政局、市委政法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大连市市级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市级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大连市市级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符合市情和切实有效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保障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司法救助资金是指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市级司法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级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司法行政系统给予经济困难群众提供的法律援助经费、依法应通过国家赔偿解决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类救助,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司法救助资金管理职责分工:市委政法委对市直各政法部门申请的司法救助资金进行审批;市财政局设立市级司法救助资金专户,将经审批后的司法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并进行财务监督;市直各政法部门根据司法救助资金的适用范围,申请救助资金并及时发放给司法救助对象。
第五条 市级司法救助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市级司法救助资金只能用于司法救助支出,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管用分离原则。市级司法救助资金的审批、拨付分别由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各政法部门按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