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额救助原则。市级司法救助资金以小额救助为主,特殊情况按规定程序从严审批。
(四)适时救助原则。市级司法救助资金应适时发放,具体发放时间视个案情况而定。
第六条 市级司法救助主体和救助对象:市级司法救助主体为市直各政法部门;市级司法救助对象为市直各政法部门办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第七条 市级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级政法部门办理案件及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中个案司法救助;
(二)司法救助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八条 市级司法救助主要适用于下列个案情形:
(一)市直政法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因案件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致使受害人或由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生活困难,救助对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需救助的;
(二)市直政法部门办理的执行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使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生活困难,救助对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需救助的;
(三)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生活困难,救助对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确需救助的;
(四)市直政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过错或瑕疵,但当事人根据当前法律、政策无法取得国家赔偿,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五)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长期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发生严重的生活困难,救助对象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访罢诉的;
(六)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
第九条 市级司法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设在市财政局国库处,实行单独核算、滚动管理,年度出现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利息收入直接补充救助资金,救助资金不足时应及时予以补充。
第十条 市级司法救助资金申请、审核、审批、核拨及发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