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8】6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国债转贷资金管理,现将《大连市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大连市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国债转贷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竞争性企业的国债转贷资金,具体包括技术改造贴息、老工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电子商务等类别。
第三条 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定,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由市财政统借统还。
第四条 按照国家的政策,技术改造贴息项目的国债转贷资金作为地方配套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还本付息。
第五条 对市本级企业其他类国债转贷资金,由大连市财政局委托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达公司)进行管理。融达公司负责监督国债转贷资金专款专用,同时确保本息的及时偿还。还款期限为五年(含宽限期两年)、后三年均匀还本,利率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定执行。还款期限、利息自市财政拨付国债转贷资金之日后的第十日开始计算。
第六条 对区市县和先导区企业其他类国债转贷资金,由大连市财政局与各区市县财政局及区市县政府签署协议,各区市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国债转贷资金专款专用,同时确保本息的及时偿还。还款期限为十五年(含宽限期四年),后十一年均匀还本,利率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定执行。还款期限自财政部拨付我市国债转贷资金之日后的第十天开始计算,利息自市财政拨付国债转贷资金之日后的第十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