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区市县财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国债转贷资金分别采取无偿拨付、转贷等形式。转贷资金的期限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或参照市直企业的转贷期限执行,利率统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八条 融达公司根据不同情况,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对经营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分别采取债权、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注入企业。
对采取债权方式注入企业的国债转贷资金比照银行贷款办理相关手续。
对采取优先股方式注入企业的国债转贷资金,由融达公司与企业按照不低于财政部规定的国债转贷利率水平确定股息,期限暂定五年,五年后企业可以通过等额回购的方式撤消国债转贷资金所占的优先股股权。
对采取普通股方式注入企业的国债转贷资金,融达公司按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收取股息,期限暂定五年,五年后企业可以通过等额回购的方式撤消国债转贷资金所占的普通股股权。
对采取优先股、普通股方式注入企业的国债转贷资金,融达公司可以根据入股企业经营资产质量、上市潜力等情况,以自有资金置换到期国债转贷资金,保留其股东地位。
第九条 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办法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库[2006]5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为鼓励企业加快项目实施,使项目尽早建成并发挥效益,在同等条件下,市政府设立的各项专项资金对经营性国债项目优先予以支持。以借款方式取得的国债转贷资金可视同银行贷款申请贴息等政策。
第十一条 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包括国债补助资金和国债转贷资金,下同)的企业必须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经营性项目的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