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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854号)


地铁建设各有关单位:

  地铁工程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也是改善城市交通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为进一步落实和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地铁工程建设管理,杜绝地铁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避免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现就加强我市地铁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成都地铁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全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应提高安全管理规格,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地铁施工各单位加强监督,并督促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凡从事成都地铁工程建设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控量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省外单位必须经四川省建设厅备案后,到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登记,并依法承担相应地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不得迫使工程勘察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单位及时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周边环境,特别是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原始资料。

  四、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勘察现场工作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安排专业人员对勘察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当建设单位自身无技术力量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时,应依法委托监理或勘察单位对勘察工作进行项目管理。承担勘察项目管理和工程勘察的单位不得为同一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单位。勘察工作结束后,勘察项目管理单位应提供项目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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