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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私有房产租赁税收专项清查的通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私有房产租赁税收专项清查的通告
(长地税通告[2008]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私房出租市场秩序,加强私有房产租赁税收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私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私有房产租赁税收的专项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查范围
  本次专项清查工作主要针对我市私有房产租赁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以及2008年度应纳地方各税情况进行清查。有重大偷、逃、抗税情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追溯。
  二、纳税期限
  2009年1月10日前为主动申报纳税期,纳税人持居民身份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到房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税款,逾期不申报纳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应向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多处拥有经营性房产的,应分别向房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发票管理
  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应当向承租人开具《湖南省长沙市租赁业统一发票》或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承租人支付租赁费用时,应及时向出租人索取有效发票。出租人不提供发票的,承租人应及时报告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五、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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