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出具《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予颁发告知书》,注明不予颁发的理由、日期,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携带下列材料到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上岗注册登记。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岗位证明;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填写《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携带下列材料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离岗备案登记。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证明;
(三)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省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按下列情况及时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手续。
(一)持证人员在省内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的,应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持下列材料,分别到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和调入手续。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4.调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持证人员在省内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的,应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