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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界定省级“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界定省级“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9]18号)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困难企业”界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定了《关于界定省级“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比照本办法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界定省级“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6号)精神,现就我省省属和中央在黔“困难企业”界定有关问题明确处理意见如下:

  一、“困难企业”界定的原则和范围

  为了稳定就业局势,保证各项措施及时落实到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省人民政府要求,本次帮扶“困难企业”的原则是“救急不救贫”,对象主要是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冶金、有色、煤炭、装备制造、化工、电力等行业中的困难企业。在“困难企业”界定时要在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的前提下,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过去长期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不列入此次“困难企业”界定范围。

  二、“困难企业”界定的条件

  我省省属和中央在黔企业中的“困难企业”界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来,生产经营正常,因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度与2007年度相比产值、利润大幅下滑的企业。

  (二)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008年度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

  (三)2008年度未发生一次性裁员超过二十人以上、全年裁员不超过在册员工总人数10%的企业。

  (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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