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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23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特殊工时审批

  02  员工申请欠薪垫付

  03  市外招调工

  04  企业参保员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核准

  05  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核准

  06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07  参保员工失业保险待遇核准

  08  门诊特殊病种使用统筹基金核准

  09  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

  10  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

  11  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单位审批

  12  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准

  13  工伤认定

  14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准

  15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非因工或离退休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核准

  16  就业困难及再就业优惠证核准

  17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

  18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

  19  灵活就业人员和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社保费补贴

  20  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推荐失业人员的奖励

  21  失业及待业人员培训补贴

  22  失业人员技能鉴定费用补贴

  23  培训基地培训费用补贴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特殊工时审批

  一、审批内容

  特殊工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详细理由、工种(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特点和作息时间安排、最长日工作时间、平均月工作时间、平均月工资水平、工资构成(原件1份);

  2.《深圳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原件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需同时提交隶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员工本人同意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签名表(原件1份);

  5.企业申请的员工岗位属于有毒有害工种的,应当提供经国家资格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二)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详细理由、工种(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特点和作息时间安排、最长日工作时间、平均月工作时间、平均月工资水平、工资构成(原件1份);

  2.《深圳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原件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需同时提交隶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员工本人同意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签名表(原件1份);

  5.企业申请的员工岗位属于有毒有害工种的,应当提供经国家资格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格:

  1.《深圳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

  2.《员工本人同意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签名表》。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格:

  1.《深圳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2.《员工本人同意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签名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62号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12333.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

  九、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受理材料;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的,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在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三)审查批准。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不定时工作制行政审批决定书》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决定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不定时工作制行政审批决定书》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决定书》后,企业方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员工申请欠薪垫付

  一、审批内容

  员工申请欠薪垫付审批。

  二、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二)申请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一)项规定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但不包括下列人员:

  1.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前项人员的近亲属;

  3.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人员;

  4.欠薪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人员;

  5.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两百元的人员。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欠薪垫付申请表》(原件1份);

  (二)《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原件1份);

  (三)《欠薪垫付集体申请员工代表推举书》(原件,员工单独申请不需填此表);

  (四)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劳动合同书或者其他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欠薪垫付申请表》、《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欠薪垫付集体申请员工代表推举书》。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12333.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区劳动行政部门。同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同一行政区的,受理机关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同一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的,受理机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审批决定机关为申请受理机关。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九、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调查取证;

  (四)审批决定。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十、审批时限

  (一)受理申请: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受理;

  (二)决定是否垫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员工申请欠薪垫付审批决定书》,有效期限为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自收到《员工申请欠薪垫付审批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即可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工资。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外招调工

  一、审批内容

  市外招调工。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第五条

  (二)《关于印发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8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数量,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或者择优审批。

  法律依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当年度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招调员工实施办法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关于下达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通知》。

  四、审批条件

  (一)核准类招调条件:

  1.申请人已在市劳动保障部门或区劳动部门立户;

  2.申请人所申报的拟招调员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3.申请人所申报的拟招调员工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4.符合市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度制定的招调工实施办法和关于当年度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5.申请人所申报的拟招调员工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3年以上的;

  (3)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优势传统产业领域工作,具有我市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4)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5)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

  (6)具有发明专利,获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本市企业的;

  (7)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8)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9)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的;

  (10)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前款(1)、(2)、(3)、(4)、(5)、(6)、(7)、(8)、(10)项人员均需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申报招调前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满半年以上。

  上述各类人员属于招工迁户的,其年龄在35周岁以下,但属于紧缺急需的技师、高级技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于调工迁户的,(1)、(8)、(9)项人员,其年龄在4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技术等级的为48周岁以下);(2)、(4)、(10)项人员,其年龄在40周岁以下;(3)、(6)项人员,其年龄在35周岁以下(高级技术等级的为40周岁以下);(5)、(7)项人员,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年龄可从宽计算,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积年限后,其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属超龄调工的,还需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6.申请人所申报的拟招调员工属投资纳税迁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2)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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