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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3)申请人属于破产国有工业企业员工的,还应提供法院的破产裁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属已退休的军转干部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还应提供是否已从原关闭、破产或改制国企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第一条;《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之附件;《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第一条。

  (二)企业参保员工申请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2份);

  2.员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员工属内地城镇户口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同期未在该地缴交养老保险费及未领取退休养老金的证明(原件1份);

  5.员工有档案材料的,还应该提供本人档案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或属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还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或《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12333.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区社保管理分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十、审批时限

  (一)企业参保员工申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准;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2006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160号)第十七条

  (二)企业参保员工申请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准。

  法律依据:《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2006年5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152号)第二十九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或《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核准后,申请人即可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企业参保人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核准

  一、审批内容

  企业参保人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二)《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18日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三条、第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参保人系非因工死亡的,且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原件2份);

  (二)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死者本人或其继承人、供养亲属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死者供养亲属或继承人均不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死者供养亲属或继承人中某1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各1份);

  (五)有供养亲属的,还应提供供养亲属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原件1份);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提供其居住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企业参保人员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12333.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区管理分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核准后,申请人即可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一、登记内容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八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所有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90日内,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开户银行印鉴卡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开户银行证明(原件1份);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企业申请网上申报业务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社会保险登记表》、《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上申报意向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上服务协议书》、《深圳市用人单位住院医疗(农民工医疗)保险选定医疗机构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征收业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12333.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区社保分局、各社保管理站。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九、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社保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齐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十、登记时限

  当月15日前(含15日)申请确认的,当月进行登记;当月16日后申请的,次月进行登记。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社会保险登记证》,自申请单位登记认定之日起有效。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登记后,申请单位与员工建立社保关系。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有年检。企业提供申请材料,到企业缴费所属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办理年检。市社保机构对年检合格的,发给《社会保险年检证》。

  年检申请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会计凭证(验原件)、社会保险登记证(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07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参保员工失业保险待遇核准

  一、审批内容

  参保员工失业保险待遇核准(含按月享受失业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金、一次性失业救济金)。

  二、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参保员工按月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核准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2.在特区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入本市户籍后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

  3.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二)参保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申领待遇的核准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2.有其他特殊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参保员工失业救济金一次性申领待遇的核准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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