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一)参保员工按月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核准材料:
1.《深圳市失业救济金申领审核表》(原件1份);
2.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员工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属市外调入的,须提供调入前连续工龄的档案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有就业服务机构签章的复印件)。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
二十条。
(二)参保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申领待遇的核准材料:
《深圳市失业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申领审核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
二十三条。
(三)参保员工失业救济金一次性申领待遇的核准材料:
1.《深圳市失业救济金一次性申领审核表》(原件1份);
2.本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
二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失业救济金申领审核表》、《深圳市失业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申领审核表》或《深圳市失业救济金一次性申领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保险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12333.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参保员工按月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核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各区社保分局受理;参保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申领待遇的核准和参保员工失业救济金一次性申领待遇的核准,由原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各社保分局受理。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
六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参保员工按月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核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决定;参保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申领待遇的核准和参保员工失业救济金一次性申领待遇的核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各社保分局决定。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
六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三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救济金计发决定书》、《深圳市失业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决定书》或《深圳市失业员工一次性申领失业救济金计发决定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核准后,申请人即可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或享受一次性申领失业救济金待遇。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门诊特殊病种使用统筹基金核准
一、审批内容
门诊特殊病种使用统筹基金核准。
大病病种分两类: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二、设定依据
(一)《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08年1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
四十一条;
(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11号)第四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第一类门诊大病申请人属于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第二类门诊大病申请人属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二)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三十三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
(二)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职工社会保险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参保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一寸近期免冠照片4张,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辅助检查结果(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该表格可到本市有关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12333.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本市有关定点医院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五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第四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五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属于第一类门诊大病的,有效期为2年。如所患疾病仍未治愈、需继续门诊治疗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属于第二类门诊大病的,无有效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核准后,即可享受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待遇。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
一、审批内容
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审核。
二、设立依据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08年1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
五十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
(二)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四)申请人所患病种属于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五)申请人所患疾病属于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六)申请人属于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三十三条、第
五十五条、第
五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原件2份);
(二)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职工社会保险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参保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五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12333.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五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五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自审批之日起一个疗程有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10号)第八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核准后,即可按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七十八条、第
七十九条、第
八十条、第
八十一条、第
一百零一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
一、审批内容
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
二、设立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08年1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
三十三条;
(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9号)第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三)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国内其他城市急诊发生住院医疗费用;
(四)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经核准转诊到国内其他城市发生住院医疗费用;
(五)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医疗费用;
(六)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参保人因工出差、探亲,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期间急诊住院发生医疗费用;
(八)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以及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参保人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进行目录内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
(十)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起12个月内提交材料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三十三条、第
六十一条、第
七十八条、第
七十九条、第
八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5.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
6.申请人劳动保障卡或职工社会保险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