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代办委托书(原件1份);
8.申请人或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复印件1份,验原件,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
(二)属于第四条审批条件第(三)、(四)、(五)、(六)、(七)项情形的,还需提供其他材料:
1.具备第(三)项的还要提供单位证明(原件1份);
2.具备第(四)项的还要提供《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原件1份);
3.具备第(五)项的还要提供《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1份);
4.具备第(六)项的还要提供结婚证、单位证明和计生证或计生证明;报销产前检查的需另提供《母子保健手册》,报销分娩住院费用的需另提供婴儿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需另提供节育手术证;
5.具备第(七)项的还要提供单位证明、出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特别通行证。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八十一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保的,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在各区社保分局参保的,到各区社保分局申请。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五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各区社保分局。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五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报销情况复杂或特殊情况(如需到其他省市调查核实)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无有效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三十三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法律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单位审批
一、审批内容
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单位审批。
二、设定依据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08年1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
六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第
六十五条、第
六十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综合评定排名顺序予以审批。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六十六条。
四、审批条件
(一)本市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具有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1.具有与本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2.遵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规定;
3.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收费和药品零售价格的各项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
4.承诺严格遵守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以及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述1-4项所列办理条件,且所在单位的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单位的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足以承担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区域,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前述1-4项办理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二)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资格;
2.遵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3.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4.能及时供应医疗保险用药;
5.在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应有至少2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服务;
6.承诺严格执行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7.具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80%以上的药品。
在同等条件下,连锁直营药店和可24小时提供服务的,不经营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的零售药店,可优先选择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六十四条、第
六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医疗机构的等级审评文件及相关证明,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上年度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含上年度门诊人次和门诊总费用、住院人次和住院总费用、床位使用率、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阳性率等医疗机构运营基本情况)(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
5.按社会保险药品目录分类,标识是否社会保险药品的药品总目录(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
6.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其周边现有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分布以及参保人分布情况;
8.《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2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医疗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以上书面材料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二)申请作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
2.《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药师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表、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确认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按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类的药品总目录(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目录需标明药品通用名、剂型、产地、规格、价格等);
7.本药店药师名单及签名字样(原件1份);
8.证明本药店职工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以上书面材料均需加盖零售药店公章。
法律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12333.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六十六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六十六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应于每年9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法律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单位审批决定书》,2年内有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领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单位审批决定书》后,与市社保机构签订协议成为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
六十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准
一、审批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一)《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第
五条;
(二)《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
七条;
(三)《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
一条至第
六条;
(四)《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
一条至第
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为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其受托人;
(二)工伤职工应当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并经认定为工伤;
(三)申请人申请的待遇应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二十九条至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三条、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三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二十一条至第
三十三条、第
五十七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
一条至第
六条;《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
一条至第
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职工负伤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原件1份);
3.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各1份);
4.单位银行账号、职工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职工死亡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
4.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提供该亲属的身份证明及子女的出生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有婚姻关系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供养直系亲属属于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交在校就读证明材料(原件1份);
7.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还应提供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各1份);
8.供养直系亲属指纹证明、全身近照1张及被供养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受益人不能前来领取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各区社保分局、社保管理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五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七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五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七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