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到外地调查时为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到边远地区(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调查时为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审批(核准)决定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领取《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审批(核准)决定书》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一条至第
三十七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伤认定
一、审批内容
工伤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一)《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第
五条;
(二)《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
七条;
(三)《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
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职工不符合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二条、第
三条、第
九条至第
十三条、第
三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原件1份);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伤亡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上下班考勤记录卡(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原件1份);
(七)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遭受暴力人身伤害的,还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等。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条;《
工伤认定办法》第
五条。
六、申请表格
《工伤认定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12333.gov.cn)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受委托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各区社保分局、社保管理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五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五条;《
工伤认定办法》第
二条。
九、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应接收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受理机关审核材料,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取证的应进行调查取证;
(四)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送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二条、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
工伤认定办法》第
六条、第
八条。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二十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工伤认定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
二条、第
十五条、第
十七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领取《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二条、第
二十一条、第
六十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月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准
一、审批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一)《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3号)第
十八条;
(二)《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深府〔2004〕168号)第七条;
(三)《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深府办〔1996〕113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有深圳市常住户口;
(三)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
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干部、职员:
1.《干部离退休(职)审批表》、《干部离退休(职)通知书》(原件各1份);
2.离退休(职)人员在工行、中行或农行开设的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人:
1.《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退休(职)审批表》(原件2份);
2.退休(职)工人的编制册(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退休(职)工人在职时最后一次工资晋升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退休(职)工人在工行、中行或农行开设的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复印件1份,验原件);一寸彩照1张(用于制作退休证);
5.退休(职)工人聘任有职务(职称)的,还应提供资格证书和聘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因伤病残申请提前退休、退职人员,须报送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原件1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退休(职)审核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机关事业保险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12333.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区社保分局。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
五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区社保分局。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
五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
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2006年5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
二十九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时限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自申请人收到之日起有效,无有效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
六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核准后,申请人即可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
二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非因工或离退休后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核准
一、审批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非因工或离退休后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深府〔2004〕168号)第十条;
(二)《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8〕9号)第一条、第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非因工死亡或离退休后死亡。
法律依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核表》或《深圳市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核表》(原件1份);
(二)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死亡人员火化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核表》、《深圳市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机关事业保险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12333.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区社保分局。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3号)第
五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区社保分局。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
五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