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
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2006年5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
二十九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待遇支付单》,无有效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
三十二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核准后,申请人即可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
三十二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就业困难及再就业优惠证核准
一、审批内容
就业困难及再就业优惠证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第(八)项;
(二)《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6〕133号);
(三)《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原基建工程兵个人和家庭困难若干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87号)第一条;
(四)《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粤劳社〔2003〕12号);
(五)《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年审的通知》(深劳〔2004〕26号);
(六)《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200号)第二条;
(七)《关于印发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深劳〔2003〕102号);
(八)《关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与光明新区管委会事权划分问题的通知》(深编〔2007〕82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核准条件:
已办理失业登记、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未缴纳社会保险(宝安、龙岗两区农转居人员由原股份公司代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求职登记时间在3个月以上并愿意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的深圳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申请核准为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
2.抚养未成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3.夫妻双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且双方均进行了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应当同时到场);
4.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5.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
6.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八)项;《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原基建工程兵个人和家庭困难若干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二)再就业优惠证审批和登记的条件:
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含曾在我市国有企业工作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法律依据:《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第
二条第(三)项。
五、申请材料
(一)就业困难人员核准的申请材料:
1.《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失业证(原件1份);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属单亲家庭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丧偶证明、抚养的孩子未超过18周岁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属夫妻均失业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双方的有效失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属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生活费存折(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属供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及由被供养人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出具的供养关系和直系亲属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属原基建工程兵的,由单位出具确定为国企改革中失业的原工程兵证明;若是原基建工程兵的配偶,则须同时出具《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一寸彩照2张。
以上材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装订在申请表后一并上报。
法律依据:《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关于解决原基建工程兵个人和家庭困难若干办法办事程序》第四条。
(二)再就业优惠证核准申请材料:
1.《深圳市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原件1份);
2.申请人失业证、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缴交社会保险的历史清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领取低保生活费存折(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一寸彩照2张。
以上材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
法律依据:《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登记表》,该表格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sz12333.net.cn)免费下载;
《深圳市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免费领取,也可在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sz12333.net.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就业困难人员核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受理;再就业优惠证核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就业困难人员核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再就业优惠证核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
法律依据:《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第八条;《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印发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关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与市光明新区管委会事权划分问题的通知》。
九、审批程序
(一)就业困难人员核准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安排或协调在其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4.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的,在申请人失业证上加盖核定章,通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5.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6.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重新复核申请。如对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重新审核仍有异议的,可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二)再就业优惠证核准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递交申请材料;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和初审,通过后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3.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
就业困难人员核准自受理申请并收验材料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再就业优惠证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后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失业证记事栏一页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章。就业困难人员自核准后两个季度不求职,不去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到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将失效。
《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限1年。
法律依据:《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的就业困难人员依照规定享受各项再就业援助政策。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第四条;《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就业困难人员无年审。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必须将《再就业优惠证》交发证机关免费年检。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未经年检的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7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
一、审批内容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第
二条第(四)项;
(二)《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
一条、第
二条、第
三条、第
四条、第
六条;
(三)《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第
一条;
(四)《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200号)第二条;
(五)《关于印发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深劳〔2003〕102号);
(六)《关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与光明新区管委会事权划分问题的通知》(深编〔2007〕82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对象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二)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法律依据:《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第
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呈批表》(原件1份);
(二)《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原件1份);
(五)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原件1份);
(七)《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件1份)。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第
一条。
六、申请表格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呈批表》,该表格可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领取,也可在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sz12333.net.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法律依据:《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第
一条;《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印发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关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与光明新区管委会事权划分问题的通知》。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法律依据:《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第
一条;《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印发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关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与光明新区管委会事权划分问题的通知》。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核实后,发放《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并验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有效期1年。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认定证明年检的通知》(深劳就〔2005〕3号)。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获得《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后,方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相关减免税待遇。
法律依据:《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第
一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一)年审对象:已经领取《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单位;
(二)年审时间:每年3月1日至4月15日;
(三)年审提交的材料:
1.《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主辅分离企业提供《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年度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检查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主辅分离企业不需提供);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原件1份);
7.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原件1份)。
(四)年审具体要求:
1.对年审合格的企业,由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认定证明》或附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2.经年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3.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经办机构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4.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认定证明年检的通知》。
18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
一、审批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第四条第(九)项、第(十)项;
(二)《关于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失业人员支付奖励金和补贴的通知》(深劳社〔2006〕141号);
(三)《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200号)第二条;
(四)《关于印发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深劳〔2003〕102号);
(五)《关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与光明新区管委会事权划分问题的通知》(深编〔200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