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年审合格并经营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就业(再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者;
(二)符合减免税收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就业(再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者;
(三)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年满3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就业(再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者。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九)项、第(十)项;《关于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失业人员支付奖励金和补贴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明细表》(原件1份);
(二)《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审批表》(原件1份);
(三)《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奖励及补贴审批表》(原件1份,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奖励及补贴明细表》(原件1份);
(五)《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35周岁以上非就业困难人员奖励明细表》(原件1份,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深圳市用人单位录用35周岁以上非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七)《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表发放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清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单位银行账号确认证明(原件1份);
(十一)员工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二)《员工劳动手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三)《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关于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失业人员支付奖励金和补贴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明细表》;
(二)《深圳市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三)《深圳市用人单位录用35周岁以上非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四)《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奖励及补贴审批表》;
(五)《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奖励及补贴明细表》;
(六)《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35周岁以上非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
(七)《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以通过深圳市劳动业务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九)项、第(十)项;《关于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失业人员支付奖励金和补贴的通知》(深劳社〔2006〕141号);《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印发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关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与光明新区管委会事权划分问题的通知》。
八、审批决定机关
申请人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市管失业人员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属于区管失业人员的,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准。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九)项、第(十)项;《关于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失业人员支付奖励金和补贴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印发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关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与光明新区管委会事权划分问题的通知》。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用工每满3个月后次月15日前将申领前3个月奖励金及申请补贴的材料报原备案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二)申请人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市管失业人员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属于区管失业人员的,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准;
(三)核准通过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奖励金拨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将岗位补贴拨入员工银行账户。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并核实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九)项、第(十)项;《关于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失业人员支付奖励金和补贴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印发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关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与光明新区管委会事权划分问题的通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通过核准的申请人,可领取奖励补贴及岗位补贴。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九)项、第(十)项;《关于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失业人员支付奖励金和补贴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印发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关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与光明新区管委会事权划分问题的通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19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灵活就业人员和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社保费补贴
一、审批内容
灵活就业人员和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社保费补贴。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第四条;
(二)《关于对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6〕145号);
(三)《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200号)第二条;
(四)《关于印发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深劳〔2003〕102号);
(五)《关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与光明新区管委会事权划分问题的通知》(深编〔2007〕82号);
(六)《关于对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6〕143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补贴的条件:
1.持有本市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营雇主及雇用人员;
2.自愿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满3个月。
法律依据:《关于对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二)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社保费补贴的条件:
1.持有本市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
2.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含3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计算);
3.自愿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满3个月。
法律依据:《关于对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补贴申请材料: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灵活就业服务情况反馈表》(原件1份);
3.申请人失业证、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申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1份);
5.属自雇型服务的,应提交服务对象开具的接受服务和支付酬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
6.属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申请人缴交社会保险的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
法律依据:《关于对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项。
(二)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社保费补贴申请材料:
1.《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失业证、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申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1份);
4.申请人缴交社会保险的银行帐号(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
法律依据:《关于对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灵活就业服务情况反馈表》、《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免费领取,也可在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sz12333.net.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八、审批决定机关
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
九、审批程序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补贴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递交申请材料;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人灵活就业情况进行初审;
3.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通过后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4.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审核通过后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二)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社保费补贴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递交申请材料;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3.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补贴周期12个月。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社保费补贴从核准之日起至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止。
法律依据:《关于对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关于对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按规定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2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推荐失业人员的奖励
一、审批内容
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推荐失业人员的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第四条第(九)项、第(十)项;
(二)《关于对相关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给予补贴的通知》(深劳社〔2006〕142号);
(三)《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200号)第二条;
(四)《关于印发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深劳〔2003〕102号);
(五)《关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与光明新区管委会事权划分问题的通知》(深编〔2007〕82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职业介绍机构按有关规定为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培训机构推荐自培失业人员就业的,可按推荐实际就业人数,向接受该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的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二)凡经职业介绍机构或培训机构推荐,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
(三)在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十二)项;《关于对相关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给予补贴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中介机构推荐上岗失业人员就业补贴明细表》(原件1份);
(二)《深圳市中介机构推荐上岗失业人员补贴审批表》(原件1份);
(三)《深圳市用人单位录用失业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四)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失业人员身份证、失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员工劳动手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用人单位的银行帐户确认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对相关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给予补贴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中介机构推荐上岗失业人员就业补贴明细表》、《深圳市中介机构推荐上岗失业人员补贴审批表》、《深圳市用人单位录用失业人员花名册》。
上述表格可在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sz12333.net.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九)项、第(十)项;《关于对相关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给予补贴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印发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关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与光明新区管委会事权划分问题的通知》。
八、审批决定机关
用人单位招用的失业人员属于市管失业人员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属于区管失业人员的,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转报财政部门核准。
九、审批程序
(一)职业介绍机构或培训机构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收到补贴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核实合同履行情况;
(三)情况属实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失业人员属于市管失业人员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拨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属于区管失业人员的,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准,由财政部门将补贴直接划入申请单位的银行帐户。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并验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关于对相关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给予补贴的通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通过核准的,可领取奖励。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2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失业及待业人员培训补贴
一、审批内容
失业人员培训补贴,包含6项具体内容:技能培训补贴、随岗培训补贴、定向培训补贴、见习培训补贴、困难失业人员参加技能鉴定类培训生活和交通补助、创业培训补贴。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第五条第(十五)、(十七)项;
(二)《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深劳社〔2006〕139号)第六条、第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
(三)《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200号)第二条;
(四)《关于印发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深劳〔2003〕102号);
(五)《关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与市光明新区管委会事权划分问题的通知》(深编〔2007〕82号);
(六)《关于开展青年见习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6〕144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项;
(七)《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深劳社〔2006〕14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审批条件
(一)失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的条件:
1.持有本市失业证的失业人员;
2.已参加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技能培训;
3.取得资格证书的,可申请补贴培训费的70%;实现就业后可申请补贴剩余的30%;
4.为以上失业人员提供培训并垫付培训补贴的培训基地。
法律依据:《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失业人员随岗培训补贴的条件:
1.持有本市失业证的失业人员;
2.参加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组织的随岗培训并实现上岗;
3.为以上失业人员提供随岗培训并达到规定就业率的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三)失业人员定向培训补贴的条件:
1.持有本市失业证的失业人员;
2.参加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组织的定向培训并实现上岗;
3.为以上失业人员提供定向培训并达到规定就业率的培训机构。
法律依据:《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失业人员见习培训补贴的条件:
1.符合见习条件的本市户籍失业青年;
2.参加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代理机构组织的见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