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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政发〔2008〕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加强土地征收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土地征收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其补偿标准为:
  (1)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下同)和建设用地补偿39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1200元/亩。
  (2)征收林地补偿2744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14840元/亩。
  (3)征收未利用地补偿2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9200元/亩、安置补助费10800元/亩。
  2.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外征地补偿按产值倍数法计算,其补偿标准为:
  (1)征收耕地和建设用地补偿3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2000元/亩。
  (2)征收林地补偿2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8400元/亩。
  (3)征收未利用地补偿1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9000元/亩、安置补助费6000元/亩。
  3.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渔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人。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青苗补偿费、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工作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定额包干标准为5800元/亩,具体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给所有者。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外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实计算,具体标准详见被征收土地上苗、木、物的补偿标准附件;乡镇(街道)、村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费的1.5%计算。
  二、基本生活保障费、统筹费缴费标准
  (一)年满18周岁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和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被安置渔民全部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为: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安置人员一次性缴纳26000元/人,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安置人员一次性缴纳20000元/人,基本生活保障费从征地补偿费中提取;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被安置渔民一次性缴纳20000元/人,基本生活保障费从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安置补助费中提取。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人员年满60周岁后其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相同。
  18周岁以下不符合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由被征地(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征地补偿费(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16000元。
  (二)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外行政划拨用地的,用地业主应缴纳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6000元/亩;出让用地的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2000元/亩。
  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从征地补偿费中缴纳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2000元/亩。
  使用国有水域的,用地业主应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缴纳统筹费6000元/人。
  (三)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统筹费后剩余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分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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