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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安置人员数的计算
  被征地安置人员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算,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村民小组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户口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征地补偿安置的基准日以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时间为准。
  四、严格依法征地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统一管理,市统一征地机构具体实施,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都不得直接征收集体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依法征地和补偿,征地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支付给被征地村(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应相互配合,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即征即保。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征地工作负责,应积极做好被征地村民落实补偿安置政策的工作。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召开征地工作会议,充分保障被征地村民知情权;征收土地经批准并履行完全部征地程序和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被征收土地上苗、木、物的补偿标准

  二○○九年一月七日

  附件
  被征收土地上苗、木、物的补偿标准

  一、作物青苗补偿
  元/亩

作 物

类 别

水 田

旱 地

蔬 菜

基 地

茭  白

未投产期

投产期

补偿标准

900

900

1000

1200

1000



  二、林、果木补偿
  元/亩

作物

类别

生长期

经 济 林

作物

类别

生长期

用 材 林

桑树

茶叶

果树

早元笋

用材林

毛竹林

未投产期

1500

(1-

3年)

1500

(1-

5年)

1800

(1-

3年)

1800

(1-

3年)

幼龄林

800

(5年

以下)

1500

(3年

以下)

盛产期

3300(4-10年)

3300

(6-30年)

4300

(4-15年)

4300

(4-7年)

中龄林

1040

(6-20年)

2700

(4-7年)

衰老期

1800

(11年

以上)

1800

(30年

以上)

2300

(16年

以上)

2300

(8年

以上)

成熟林

1000

(21年

以上)

1900

(8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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