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募集资金折合人民币超过1亿元(含1亿元)且调入境内。
第七条 对符合第四、五、六条规定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补助企业100万元。
第八条 每新增一户上市公司,省政府对上市公司所在地市政府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第三章 扶持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进账单及验资报告等融资证明材料;
(五)省政府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条 各市上市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本地区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市政府根据本地区企业上市情况,向省政府金融办和省财政厅提出奖励资金的申请。省政府金融办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四章 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 收到企业的资金申请材料后,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审核第四、五、六条规定事项并出具审核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市级财政配套扶持资金的拨付情况。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的审核意见,并视各市的资金到位情况,将省级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对市政府的奖励资金拨付到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政府金融办于每年11月中旬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