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约处理
(一)协议供货商的违约处理
协议供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和协议供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商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省财政厅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协议供货合同承诺标准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4)未按照承诺的供货期限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5)未按照承诺的优惠价格或优惠折扣签订协议供货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6)协议供货最高限价高于沈阳地区同类型招标项目供货价及最高级别分销商、代理商、集成商的提货价、结算价、优惠价的;
(7)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相应进行价格调整的;
(8)借调换机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9)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的;
(10)违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规定和协议供货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采购单位的违规处理
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财政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擅自从协议供货商以及中标产品范围外采购的;
(2)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拆单采购的;
(3)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无故拖欠货款的;
(5)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采购的;
(6)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7)违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采购单位对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关工作建议,可向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及时反馈。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省政府采购中心设立专线电话并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设立信箱,接收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时改进相关工作。
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