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省直单位2009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家具)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财采〔2009〕10号)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日前,省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省直单位2009年度办公家具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的木制式办公家具、金属制办公家具、学生用家具,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协议供货制度。
本通知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单位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二、执行期限
本期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协议供货商将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附件1)的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附件2、附件3)。采购单位可通过“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协议供货专栏(http://www.ccgp- liaoning.gov.cn/xygh/index.asp),查询中标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材质及结构说明、协议供货限价、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销售网点、订货及售后服务联系方式等详尽信息。
三、采购程序
(一)实施采购
1.采购方式
对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的,采购单位可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在协议供货商及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与其就采购价格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采购单位与协议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合同”)。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协商确定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规定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采用电话订货的方式进行采购,由协议供货商送货到指定地点。
对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