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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省直单位2009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家具)有关事宜的通知

  2.协议供货价高于采购单位市场询价的处理。采购单位在实施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如有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价格高于采购单位市场询价的,若采购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执行承担责任,则可以在协议供货商以外采购,但采购单位须事先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附录询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产品品牌、型号、配置清单)送至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确认后,采购单位可与询价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3.协议供货合同样本的获取。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了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商的权利及义务。协议供货合同(附件4)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制,由协议供货商在实际业务发生时录入前述网站中辽宁省省直协议供货合同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水印的且编号唯一的电子合同文本及与其对应的电子验收单文本,由协议供货商合同管理系统中填制、打印,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作为会计凭证入账。
  4.协议供货价格限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协议供货商、中标产品和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与协议供货商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协议供货商承诺最高限价中已包含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采购单位无需另外付费。根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的约定,协议供货商将根据市场变化定期调整最高限价,省政府采购中心及时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栏更新相关信息。
  (二)项目验收
  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合同约定负责项目验收。在协议供货商交货时当场进行认真清点,现场参加安装和调试,并在验收合格后签署《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以下简称“验收报告单”)。为保护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主要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验收报告单(附件5)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制,在实际业务发生时,辽宁省省直协议供货合同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编号唯一的与电子合同文本对应的电子验收单文本,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作为会计凭证入账。
  (三)合同价款支付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省财政厅《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辽财采〔2005〕600号)及《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库〔2008〕877号)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单位申请支付合同价款,需凭签订的协议供货合同及验收报告单等相关手续到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并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协议供货合同进行备案确认后,向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申请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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