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权益保护
采购单位在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前,应查询前述网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栏,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所承诺的义务;对合同执行中出现的纠纷,要及时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协调解决,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采购单位应维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合同价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和协议供货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五、监督检查
1.省直主管部门要在做好本单位的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同时,严格要求本系统所属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并对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省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强对协议供货价格特别是最高限价的市场监测,对协议供货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并建立协议供货商履约情况考核机制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商有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可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及时开展调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3.省财政厅要加强对采购单位、省直主管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商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协议供货采购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违约处理
(一)协议供货商的违约处理
协议供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和协议供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商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省财政厅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协议供货合同承诺标准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4)未按照承诺的供货期限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5)未按照承诺的优惠价格或优惠折扣签订协议供货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6)协议供货最高限价高于沈阳地区同类型招标项目供货价及最高级别分销商、代理商或团购的提货价、结算价、优惠价的;
(7)中标产品的市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相应进行价格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