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湖政通〔2009〕1号)
为让市民在欢乐、祥和、喜庆的气氛中欢度新春佳节,市政府决定2009年春节期间湖州中心城区可在限定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放时间
2009年1月12日(农历十二月十七)零时至2月10日(农历正月十六)24时,历时30天。
二、限放范围
湖州中心城区除下列区域外,允许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行政中心、车站、影剧院、公园、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及红旗路、人民路、江南工贸大街、威莱大街、苕溪中路等主要街道;
(二)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需要安静的场所;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严禁烟火的工厂及其它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场所等消防重点单位;
(四)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
(五)居民住宅楼道。
三、2009年1月12日至2月10日为允许销售烟花时间。市禁放办会同市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公安、质量技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做好临时销售烟花爆竹的定点、培训等组织管理工作。销售期结束后,由市有关烟花爆竹专营公司统一回收经营者售余成箱的和代为保存零星的烟花爆竹。
四、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七)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湖州中心城区东至三里桥、三里桥港、二环东路,南至长湖申航道、东苕溪,西至二环西路、杭长桥北路、大亨路、陵阳路西段、凤凰大桥、青铜北路(含科技创业园、中大绿色家园、金宸花园),北至同心路、南太湖大桥、机坊港、318外环线禁放区范围,恢复烟花爆竹禁放管理。
五、恢复禁放管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和非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携带、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