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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缴费工作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缴费工作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31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切实做好2009年“新农合”农民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

  各县(区)要尽快安排部署2009年“新农合”筹资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板报、宣传栏、典型事例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要重点加强政策宣传,让农民充分了解“新农合”有关政策,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

  二、建立缴费机制

  为维护广大参合农民根本利益,充分体现“新农合”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防止受益农民逆向选择,确保“新农合”可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要求,从2009年起,建立参合农民连续缴费机制。农民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参合,参合农民中途退出再参合或2009年以后参加“新农合”的,要从2009年算起,补交应由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新生儿及当年由省外迁入人员除外)。否则,不予享受新农合报销补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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